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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追讨10.9万余元电梯广告费胜诉
时间:2016-08-11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原标题:物业讨回电梯广告费 应该归谁处置
  网络公司和物业公司约定在小区电梯间内有偿设置网络公司的广告牌位,逾期却没有支付费用,物业公司于是将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追索欠租10.9万余元,并请求拆除广告牌。但网络公司认为广告牌位置属于业主所有,物业无权起诉。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经过审理判定,网络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10.9万余元,并限期拆除广告设施。

  物业出租电梯广告位 公司逾期欠租金

  2013年10月23日,位于石景山区金顶街某小区的某物业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网络公司租用某物业管理的电梯广告位,用于安装框架静态图片广告和正能量工艺宣传资料,并按时支付租金,合同有效期两年零3个月,有效期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6年1月23日。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年7.37万元,每年1月前缴清,逾期不交每日加收月租金的10%。双方约定收取租金两年,网络公司应支付租金共计14.7万元,但网络公司在交纳了38150元后,剩余的10.9万余元却不再交纳。

  此外,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网络公司应在20日内自行拆除全部广告牌及设施,并恢复原状,但网络公司并未进行拆除。物业公司于是将网络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93万元广告费并拆除涉案广告牌。

  网络公司:物业无起诉权

  昨天上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网络公司代理人称,他们确实在该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安装了涉案的广告。但是他们认为物业没有权利诉他们要求拆除广告牌,因为涉案广告牌位的位置属于业主所有,如果起诉也应由业主提起,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此外,即使是需要支付涉案金额,也应该少付。因为从2014年双方就协商解除合同,但没有达成一致。根据合同约定,网络公司逾期3个月不交租金,物业公司有权终止。但在此期间,物业公司没有催交过,导致现在产生了这么多的租金费用,网络公司认为应该减少或不交。

  法院判决物业胜诉

  石景山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网络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网络公司认为的物业公司没有经过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租赁合同无效的意见,法院认为,建筑区划内包括公用电梯在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其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归业主所有。租赁合同是物业公司与网络公司之间签订,物业公司是否享有出租诉争租赁物的权利并不影响与网络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物业公司向网络公司主张租金的权利。

  鉴于物业公司已将广告位交付网络公司使用,网络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赁期间内的租金。最终石景山法院判定网络公司支付物业公司共10.9万余元,并将广告设施拆除并恢复原状。

  律师:钱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对于这笔钱的用途,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物业在小区公共区内租赁广告牌位应该争取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应在租赁广告牌位之前进行一定期限的公示才可进行租赁。由于广告牌位设在小区业主的公共面积,这部分所得收益应归业主所有。如果判决执行后,物业不给全体业主这笔钱,业主有权起诉物业追回。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这方面已经有先例,北京海淀区一小区业委会诉物业乱收物业费,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物业向业委会返还18万元电梯广告位租赁收益;今年3月,沈阳某小区的业委会将物业告上法庭,诉状称小区物业将公共区域刊登广告获得的26万余元收归己有,最终,法院判决这笔广告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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