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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低价卖房给下属后想毁约 法院判合同有效
时间:2014-05-07 来源:新快报 作者:

  新快报讯 记者李海强 通讯员周艺 王璇报道 当年好意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转售给公司员工,不料几年后房价飙涨,老板感到“房子贱卖”了,遂以妻子反对为借口,要求对方解除合同。近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这起案子,判决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看着房价狂涨怨卖早了

  老陈与妻子在广州花都创业多年,经营一家贸易公司。老章是该公司的销售主管,与老陈既是上下级关系,也是交往多年的朋友。

  2010年,老陈将一套在花都新华紫薇路的房子卖给老章,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只需105万元。老陈和老章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2011年6月30日前分二期付清。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当日,老陈就把房屋交给老章使用。


  正当双方满心欢喜完成这笔买卖,花都的房价却日日攀升。这时,老陈开始后悔卖房太早了。协商无果后,老陈就向法院起诉,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妻子不同意卖房,故请求解除双方于2010年7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有效

  花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房屋的权属仅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称该房屋为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的妻子作为共有权人,其权利并未从形式上对外公示。根据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被告作为相对人,其在查看原告出示的相应权属证书等相关材料后,有理由相信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利。

  同时,原、被告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的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老陈)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的行为善意且无过错。

  由此,原告主张涉案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不同意转让涉案房屋,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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